【断案】狗狗频繁闯祸,它的疯狂让主人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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宠物狗接连咬伤夫妻俩
狗主人却不以为然、态度傲慢
甚至在夫妻俩自行接种狂犬疫苗后
拒绝支付费用
……
近日
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
侵权损害赔偿案件
案件回顾
张某、陈某夫妻二人与谢某同住安宁市太平镇某小区。谢某饲养了一只宠物狗,这只宠物狗虽小,但是很凶,为了防止自己家的狗与其他家的狗打架,谢某每次出门遛狗都要带一根棍棒,这几乎成了谢某遛狗的标配。
2019年4月7日晚,张某与朋友在小区内散步,在此过程中,谢某牵着的小狗突然冲上去,咬伤了张某的右臀部。张某随即要求去接种狂犬疫苗,谢某却不以为然,认为被小狗咬了应该没有多大问题,对张某说:“你回家弄点肥皂水擦擦伤口,有什么明天再说”。张某越想越来气,于是回家将事情的经过告知了丈夫陈某。得知自己的妻子被狗咬伤,狗主人还不配合打狂犬疫苗,于是陈某去找谢某理论。
没成想,丈夫陈某在找谢某理论时,又被谢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。陈某被咬伤时已是当天晚上8点多,谢某便跟陈某、张某夫妻俩说:“要打疫苗可以,但是现在已经很晚了,明天再去得了”。
眼看继续争执下去不会有什么结果,考虑到狂犬病的危险性,当晚张某、陈某夫妻俩便自行前往安宁市太平卫生院接种了狂犬疫苗,医嘱均建议两人休息一周。打完疫苗后,张某、陈某去找谢某讨要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,但谢某依然拒绝支付。
此事经过派出所、社区居委会、司法所调解均未果,于是张某、陈某分别向安宁法院提起诉讼。妻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谢某赔偿医疗费425元及误工费、精神抚慰金5000元、案件代理费5000元,合计11078元,并承担。丈夫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谢某赔偿其医疗费375元、误工费700元、精神抚慰金5000元、案件代理费5000元,合计11075元。
安宁法院审理认为
张某、陈某夫妻俩被谢某饲养的狗咬伤,谢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谢某没有举证证明张某、陈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故安宁法院认定谢某承担两起咬伤事故的全部责任,张某、陈某不承担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,安宁法院对上述两案分别作出如下判决:由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28元;由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575元。两案判决后,谢某均没有上诉,两案的判决现均已生效。
编后语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
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犬作为人类的朋友,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,但随着饲养犬只的人群越来越多,因为饲养犬只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,为规范养犬行为,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,保护环境卫生,昆明市出台了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,该地方性法规为大家文明养犬提供了指引,昆明市辖区范围内每一位养犬爱好者均应遵照执行。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,应当办理《养犬证》及《犬只免疫证》,并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。犬只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,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。犬只具有活泼可爱的一面,但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,狗主人在养犬过程中,应当多考虑身边人的安全,对风险不能抱有侥幸心理,做到规范养犬、文明养犬。真正实现我养犬、我快乐,而不是我养犬、我烦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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